修正「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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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幼兒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登記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安置於本市之幼兒。
三、危機家庭幼兒。
四、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且就讀同一幼兒園。
前項第三款之危機家庭,依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符合第一項所定條件之幼兒,除第一款原住民及第二款外,應設籍本市。
第一項優先入園登記,每位幼兒以登記一幼兒園為限。
第五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資格者,於登記時應出具戶口名簿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低收入戶子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或當年度審核通過公文。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會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卡或當年度審核通過公文。
三、身心障礙: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發之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通知單。
四、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戶籍資料。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會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母或監護人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七、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安置於本市之幼兒: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
八、危機家庭幼兒:社會局核發之危機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九、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且就讀同一幼兒園:兄弟姊妹經鑑輔會核發之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通知單或鑑定結果通知單。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所載身分,於登記時應在有效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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